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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29

聲請減刑

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96年度聲減字第6731號
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
  • 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     96年度聲減字第6731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○○○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聲請人聲請減刑, 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甲○○○所犯竊盜罪,減為拘役柒日,如易科罰金,以新臺幣壹 仟元折算壹日。 理 由 一、查受刑人甲○○○因於民國96年1 月15日犯刑法第320條第1 項之竊盜罪,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6年度速 偵字第234 號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,經本院以96年度簡字第 2217號刑事簡易判決判處拘役十五日,如易科罰金,以新臺 幣一千元折算一日確定在案。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 4 月24日以前,合於減刑條件,聲請予以減刑,並諭知易科 罰金之折算標準。 二、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又本件受刑人原經本院以上開判 決判處拘役十五日,因減其上開刑期二分之一而有不滿拘役 一日之時間,依刑法第72條之規定不算,是本件被告減刑後 之刑期為拘役七日,併此敘明。 三、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、第 8 條第1 項,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、第72條,裁定如主文 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9  日          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張紹省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,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。 書記官 周雅玲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10  月  1  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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