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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29

聲請減刑

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96年度聲減字第6732號
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
  • 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     96年度聲減字第6732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○○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聲請人聲請減刑 並定應執行刑(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聲減字第6992號 )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甲○○所犯如附表編號1 、2 所示之罪,均減刑,詳如附表編號 1 、2 所載,與如附表編號3 、4 所示之罪已減刑之刑,應執行 有期徒刑拾月。 理 由 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受刑人甲○○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列 之罪,經如附表所列之法院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。 經查其所犯上開各罪,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 以前,所犯分別如附表所列編號1 、2 之罪,核與中華民國 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相符,應依同條 例第8 條第1 項(聲請書另贅載「第3 項」)聲請裁定減刑 ,而其所犯各餘罪,已裁定減刑,惟仍應依同條例第11條規 定定其應執行刑(聲請書另贅載「第12條規定聲請裁定減刑 並定應執行刑,並依同條例第9 條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」)等語。 二、查受刑人甲○○因竊盜案件,經本院判處如附表編號1 、2 所示之刑,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 月確定在案(惟附表編號 1 、2 、3 、4 所犯法條分別為:「刑法第320條第1 項」 、「刑法第320條第1 項」、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 項」、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」),有臺灣高等 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該判決書在卷可稽,故檢察官所為本 件聲請減刑,本院認為正當,應予准許,並與附表編號3 、 4 所犯之罪已減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。 三、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、第8 條第1 項、第10條第2 項,刑法第51條第5 款、第53條,裁 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9 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侯志融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書記官 張玉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10  月  1  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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