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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29

聲請減刑

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96年度聲減字第6737號
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
  • 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     96年度聲減字第6737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○○ 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文書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聲請人聲請減 刑(96年度聲減字第7004號)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甲○○所犯共同行使偽造私文書罪,減為有期徒刑叁月,如易科 罰金,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。 理 由 一、查受刑人甲○○因於民國87年11月24日犯共同行使偽造私文 書罪,經本院以95年度訴字第3136號(偵查案號:臺灣板橋 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19884 號),判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在案。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 月24日以前, 合於減刑條件,聲請予以減刑,併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。 二、本件聲請人之聲請,經核於法尚無不合。爰依中華民國96年 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、第8 條第1 項、第9 條 ,刑法修正前第41條第1 項前段,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 1 條前段、修正前同條例第2 條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月  29 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 官 陳財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書 記 官 周百川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9 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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