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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28

聲請減刑

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96年度聲減字第6738號
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
  • 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     96年度聲減字第6738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即 被 告 甲○○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聲請人聲請減刑及 定執行刑(96年度聲減字第6999號)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甲○○犯如附表編號3 所示之罪,減為如附表編號3 所示之刑, 並與如附表編號1 、2 所示已減得之刑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拾 月。 理 由 一、查受刑人甲○○於附表編號3 所列日期犯竊盜罪,經判處有 期徒刑4 月,如易科罰金,以新臺幣2 千元折算1 日確定在 案,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, ,合於減刑條件,聲請予以減刑,並與如附表編號1 、2 所 示之罪已減得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。 二、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 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、第8 條第1 項、第10條,刑法第 第51條第5 款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8 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曾淑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書記官 林伯文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8   月  28  日 附表:受刑人甲○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 編 號 │ 1 │ 2 │ 3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罪 名 │第一級毒品 │施用第二級毒品 │竊盜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宣 告 刑 │有期徒刑11月 │有期徒刑8月 │有期徒刑4 月,如易科罰│ │ │ │ │金,以新臺幣2 千元折算│ │ │ │ │1 日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所 犯 法 條 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│刑法第320條第1項 │ │ │1項 │第2項 │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犯 罪 日 期 │民95年11月7日 │民國95年11月7日 │民國96年1月15日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偵查機關及案號│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6│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│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│ │ │年度毒偵字第52號 │95年度毒偵字第52號 │96年度速偵字第235號 │ ├───┬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│法院 │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│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│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│ │ ├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最 後│案號 │96年度訴字第806號 │96年度訴字第806號 │96年度簡字第2214號 │ │事實審├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│判決日│民國96年4月30日 │民國96年4月30日 │民國96年6月29日 │ │ │期 │ │ │ │ ├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│法院 │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│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│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│ │ ├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確 定│案號 │96年度訴字第806號 │96年度訴字第806號 │96年度簡字第2214號 │ │判 決├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│判決確│民國96年7月9日 │民國96年7月9日 │民國96年8月2日 │ │ │定日期│ │ │ │ ├───┴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合於中華民國96│第2條第1項第3款 │第2條第1項第3款 │第2條第1項第3款 │ │年罪犯減刑條例│ │ │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減刑後刑期 │有期徒刑伍月又拾伍日 │有期徒刑肆月 │有期徒刑貳月 │ │ │(本院96年度聲減字第5768│(本院96年度聲減字第 │ │ │ │號) │5768號) │ │ └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┘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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