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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29

聲請減刑

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96年度聲減字第6739號
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
  • 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     96年度聲減字第6739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○○ 上列受刑人因犯侵占遺失物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聲請人聲 請減刑(96年度聲減字第7000號)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甲○○所犯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,而侵占脫離本人所持有之物 罪,減為罰金新臺幣貳仟伍佰元,如易服勞役,以新臺幣壹仟元 折算壹日。 理 由 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查受刑人甲○○因於民國96年2 月3 日犯意 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,而侵占脫離本人所持有之物罪,經本 院於96年6 月20日以96年度簡字第3912號(偵查案號:臺灣 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7711號)刑事簡易判決判 處罰金新臺幣5,000 元,如易服勞役,以新臺幣1,000 元折 算壹日,並於96年7 月16日確定在案。茲因上開犯罪時間在 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,合於減刑條件,聲請予以減刑 ,併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。 二、經本院審核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爰依中華民 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、第8 條第1 項、 刑法第42條第3 項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9  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 官 林 淑 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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 金 良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9 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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