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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29

聲請減刑

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96年度聲減字第6745號
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
  • 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     96年度聲減字第6745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○○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,業經判決罪刑確定, 聲請人聲請減刑(96年度聲減字第7017號)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甲○○所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罪,減為有期徒刑陸月,如易科罰金 ,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。 理 由 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受刑人甲○○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,經本院以96年度訴字第119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 年確定 ,其犯罪時間係在民國96年4 月24日前,合於減刑要件,爰 聲請減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。 二、經核於法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,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。 三、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、 第8 條第1 項、第9 條,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,裁定如主 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9  日       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廖 怡 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  書記官 林 惠 齡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10  月  1  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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