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到主內容
台法通
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29

聲請減刑

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96年度聲減字第6753號
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
  • 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     96年度聲減字第6753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○○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聲請人聲 請減刑(96年度聲減字第6984號)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甲○○所犯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權罪,減為有期徒刑 貳月,如易科罰金,以銀元參佰元折算壹日。 理 由 一、查受刑人甲○○因自民國九十四年十月十九日前之某日起至 九十五年四月二十二日止,犯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著 作權罪,經本院於九十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九十五年度簡 字第六一六○號刑事簡易判決(偵查案號:臺灣板橋地方法 院檢察署九十五年度偵字第一一七五○號、第二○四七一號 ),判處有期徒刑四月,如易科罰金以銀元三百元折算一日 ,嗣經本院於九十六年七月五日以九十六年度簡上字第二八 八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在案。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九十 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,合於減刑條件,聲請予以減刑。 二、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 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、第八條第一項、第九條,修正前 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,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 第二條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9  日       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劉安榕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,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。 書記官 楊馥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30  日

⚠️ 法律免責聲明

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,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,亦非律師服務。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。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,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-8518免費諮詢。

完整使用條款 · 隱私政策