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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29

聲請減刑

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96年度聲減字第6758號
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
  • 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     96年度聲減字第6758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○○ 上列受刑人因贓物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聲請人聲請減刑( 96年度聲減字第6943號)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甲○○所犯贓物罪,減為拘役拾伍日,如易科罰金,以新臺幣壹 仟元折算壹日。 理 由 一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受刑人甲○○於民國95年10月間日因犯 贓物罪,經本院以96年度簡字第2043號(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3531號)判處拘役30日確定在案。經查 其所犯贓物罪,犯罪時間在96年4 月24日以前,核與中華民 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之規定相符,應依 同條例第8 條第1 項之規定聲請裁定減刑等語。 二、經本院審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 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、第8 條第1 項,刑法第41條第 1 項前段,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9  日        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曾正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5日內敘明抗告理由,向本院提出抗 告狀(須附繕本)。 書記官 陳淑怡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9 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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