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29
聲請減刑
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96年度聲減字第6763號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- 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裁判書全文
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6763號
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受 刑 人 甲○○
上列受刑人因犯賭博罪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聲請人聲請減刑(
96 年度聲減字第6948號)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甲○○所犯賭博罪,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,如易科罰金,
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。
理 由
一、查受刑人甲○○於民國95年12月1 日起至96年1 月31日止犯
賭博罪,經本院於96年4 月30日以96年度簡字第1940號(偵
查案號: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第3846號),判
處有期徒刑3 月,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 千元折算1 日,於
96 年6月29日確定在案。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 月
24 日 以前,合於減刑條件,聲請予以減刑。
二、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
第2 條第1 項第3 款、第8 條第1 項,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
段,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
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恆寬
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,向本院提
出抗告狀。
書記官 張惠芳
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3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