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到主內容
台法通
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28

聲請減刑

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96年度聲減字第6767號
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
  • 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    96年度聲減字第6767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○○ 上列受刑人因犯詐欺罪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聲請人聲請減刑( 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六九五一號)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甲○○所犯詐欺罪,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又拾伍日,如易科罰金, 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。 理 由 一、查受刑人甲○○於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五日犯詐欺罪,經本院 以九十五年度簡字四七五六號判處有期徒刑五月,經提起上 訴,由本院合議庭於九十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以九十六年度簡 上字第二五一號(偵查案號: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 五年度偵字第一五四六四號),駁回上訴確定在案。茲檢察 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,合於減刑條 件,聲請予以減刑。 二、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 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、第八條第一項,修正前刑法第四十 一條第一項前段,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,修正 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8  日   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潘翠雪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,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。 書記官 江文彬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8  日

⚠️ 法律免責聲明

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,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,亦非律師服務。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。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,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-8518免費諮詢。

完整使用條款 · 隱私政策