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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29

聲請減刑

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96年度聲減字第6774號
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
  • 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     96年度聲減字第6774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○○ 上列受刑人因犯竊盜等罪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聲請人聲請減刑 及定其應執行之刑(96年度聲減字第6998號)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甲○○所犯附表編號第二號之罪,減刑詳如附表編號第二號所載 ,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,並與編號第一號所列已 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,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又拾伍日,如易科罰 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。 理 由 一、查受刑人甲○○於附表所列日期違犯竊盜等罪,經本院分別 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。 二、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之犯罪,其犯罪時間均在民國 96年4月24日以前,而所犯如附表所列編號第2號之罪,合於 減刑條件,聲請予以減刑,並聲請與編號第1號所列已減刑 之犯罪所處之刑,更定其應執行之刑。 三、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 第2 條第1 項第3 款、第8 條第1 項、第10條,刑法第51條 第5 款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月  29  日   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恆寬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,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。 書記官 張惠芳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10  月  2  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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