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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29

聲請減刑

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96年度聲減字第6786號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     96年度聲減字第6786號 聲 請 人 即受刑人 甲○○ 上列受刑人因犯竊盜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聲請人聲請減刑 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甲○○所犯共同攜帶凶器竊盜罪,減為有期徒刑肆月又拾伍日, 如易科罰金,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。 理 由 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即受刑人甲○○因於民國96年1 月3 日犯共同攜帶凶器竊盜案件,經本院於96年5 月31日以96年 度易字第209 號(偵查案號: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 度偵字第1443號)判決判處有期徒刑9 月,並於96年9 月26 日確定在案。茲因上開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 日 以前,合於減刑條件,聲請予以減刑,併諭知易科罰金折算 標準。 二、經本院審核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爰依中華民 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、第8 條第1 項、 第9 條,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9  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 官 林 淑 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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 金 良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9 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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