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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29

聲請減刑

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96年度聲減字第6798號
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
  • 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     96年度聲減字第6798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乙○○ 上列受刑人因賭博等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聲請人聲請減刑 (96年度聲減字第7031號)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乙○○所犯賭博罪,減為罰金新臺幣貳仟元,如易服勞役以新臺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;又所犯恐嚇危害安全罪,減為有期徒刑壹月 又拾伍日,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折算壹日。 理 由 一、查受刑人乙○○因分別於民國94年1 月10日、94年1 月11日 犯賭博、恐嚇危害安全等罪,經本院以96年度簡字第4016號 (偵查案號: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5612號 ),各判處罰金新臺幣四千元、有期徒刑三月確定在案。茲 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,所犯為 刑法第266 條第1 項前段、第305 條之罪(宣告刑未逾有期 徒刑一年六月),悉合於減刑條件,聲請予以減刑。 二、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 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、第8 條第1 項,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、但書、第42條第3 項、修正前之刑法第41條第1 項 前段,修正前之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,裁定如主文 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9 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彭 全 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甲○○ 吳 詩 琳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9 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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