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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29

聲請減刑

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96年度聲減字第6823號
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
  • 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     96年度聲減字第6823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○○           (現於臺灣臺北監獄執行中) 上列受刑人因犯強盜等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聲請人聲請減 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(96年度聲減字第6928號),本院裁定如下 : 主 文 聲請駁回。 理 由 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受刑人甲○○於如附表所示日期犯如附表所 示各罪,均經判決科刑確定在案。茲因其所犯上開各罪犯罪 時間,均在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,所犯如附表編號1 、3 號所示之罪悉合於減刑條件,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 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、第8 條第1 項聲請裁定減刑,而其 所犯餘罪,雖依本條例第3 條規定不予減刑,惟仍應依同條 例第11條、第12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等語。 二、按應減刑之罪,已經判決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完畢者,由 檢察官或應減刑之人犯聲請最後審理事實之法院裁定之,中 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8 條第1 項定有明文。查受刑人 所犯如附表編號1 號所示之罪,係經上訴「臺灣高等法院」 於95年3 月23日判處有期徒刑7 月,並於95年3 月23日確定 在案;又其所犯如附表編號3 號所示之罪,係經「臺灣臺北 地方法院」於94年7 月26日判處有期徒刑1 年2 月,並於94 年8 月24日確定在案,此有各該法院判決書正本、影本及臺 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一份在卷可稽,是以上開聲請 減刑案件之最後審理事實法院乃分別係「臺灣高等法院」、 「臺灣臺北地方法院」,並非本院。聲請人向本院提出聲請 ,於法不合,應予駁回,爰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9  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 官 林 淑 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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 金 良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9 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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