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到主內容
台法通
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29

聲請減刑

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96年度聲減字第6826號
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
  • 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     96年度聲減字第6826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○○              段5             (現於臺灣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 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(96年度聲減字第6884號),本 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甲○○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,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,應執行有期 徒刑陸月,如易科罰金,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。 理 由 一、查受刑人甲○○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示之罪,經判處 如附表所列之刑,並經附表所示之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確定在案。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,均在民國96年4 月24 日以前,所犯上開數罪,悉合於減刑條件,聲請予以減刑, 並定其應執行之刑。 二、按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之減刑裁定,係按原判 決之宣告刑而減之,並非重新判決,故是否准於易科罰金及 其關於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,均應依原判決時所應適用法律 有關是否准於易科罰金及其折算標準決定之。 三、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 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、第8 條第1 項、第10條第2 項, 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、第51條第5 款前段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9  日         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徐蘭萍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,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。 書記官 莊川億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10  月  3   日 受刑人【甲○○】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編 號│ 一 │ 二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罪 名│施用第二級毒品 │施用第二級毒品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宣 告 刑│有期徒刑8月 │有期徒刑7月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犯 罪 日 期│95年12月15日至96年2月2日│96年2月2日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偵查(自訴)機關 │板橋地檢96年度毒偵字第 │板橋地檢96年度毒偵字第 │ │年 度 案 號 │2645、2646號 │2645、2646號 │ ├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│法 院│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│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│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最 後│案 號│96年度易字第1202號 │96年度易字第1202號 │ │事實審├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│判決日期 │96年6月22日 │96年6月22日 │ ├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│法 院│同上 │同上 │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確 定│案 號│同上 │同上 │ │判 決├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│確定日期 │96年7月23日 │96年7月23日 │ ├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所 犯 法 條 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│ │ │2項 │2項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合於中華民國九十六│第2條第1項第3款 │第2條第1項第3款 │ │年罪犯減刑條例 │ │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減刑後宣告刑 │有期徒刑4月,如易科罰金 │有期徒刑3月又15日,如易 │ │ │,以新臺幣1,000元折算1日│科罰金,以新臺幣1,000元 │ │ │ │折算1日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備註 │編號一、二有期徒刑部分定│ │ │ │其應執行刑 │ │ └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┘

⚠️ 法律免責聲明

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,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,亦非律師服務。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。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,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-8518免費諮詢。

完整使用條款 · 隱私政策