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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29

聲請減刑

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96年度聲減字第6833號
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
  • 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     96年度聲減字第6833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○○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 ,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(96年度聲減字第6619號) 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甲○○所犯如附表編號1 所示之罪,減刑詳如附表編號1 所載, 與附表編號2 、3 所列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,應執行有期徒 刑拾伍年拾月。又所犯如附表編號4 、5 所示之罪,均減刑詳如 附表編號4 、5 所載,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,如易科罰金,以銀 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。 理 由 一、查受刑人甲○○於附表所列日期犯施用第二級毒品、連續非 法販賣化學合成麻醉藥品、連續販賣第二級毒品、連續施用 第二級毒品、連續施用第一級毒品等罪,均經判處如附表所 列之刑,附表編號1 至3 並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0年度聲字第 1721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6年,附表編號4 、5 並經本院 以94年度聲字第2407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4 月,均確 定在案。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 ,其中所犯如附表編號1 、4 、5 所列之罪,合於減刑條件 ,聲請予以減刑,並聲請分別就附表編號1 所示之罪與附表 編號2 、3 所列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刑,及附表編號4 、 5 所示之罪所處之刑,分別定其應執行之刑。 二、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按所犯為數罪併罰,其中之一罪 雖得易科罰金,但因與不得易科罰金之他罪併合處罰之結果 ,於定執行刑時,祇須將各罪之刑合併裁量,不得易科罰金 合併執行(參照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144 號解釋意旨) 。查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 所示之罪,經減刑為有期 徒刑2 月又15日後,雖得易科罰金,然因與附表編號2 、 3 不得易科罰金之他罪併合處罰,故於定執行刑時,不得易科 罰金合併執行。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 1 項第3 款、第8 條第1 項、第3 項、第9 條、第10條第2 項 、第11條、第12條,刑法第53條、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 款 、第41條第1 項前段、第2 項,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 例第2 條,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 條, 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       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樊季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敘明抗告理由,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。 書記官 梁宜庭 中  華  民  國   96  年  10  月  1  日 受刑人甲○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 編 號 │ 1 │ 2 │ 3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罪 名 │施用第二級毒品 │連續非法販賣化學合│連續販賣第二級毒品│ │ │ │成麻醉藥品 │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宣 告 刑 │有期徒刑伍月,如易│有期徒刑陸年。 │有期徒刑拾年。 │ │ │科罰金,以參佰元折│ │ │ │ │算壹日。 │ │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所 犯 法 條 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│88年6月2日修正公布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│ │ │10條第2項 │前之麻醉藥品管理條│4條第2項 │ │ │ │例第13條之1第2項第│ │ │ │ │1款 │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犯罪日期(民國│87年11月19日 │85年6月28日、同年7│87年7月14日至88年7│ │) │ │月2日、85年9月間起│月24日 │ │ │ │至同年12月間 │ │ 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偵查│機 關│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│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│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│ │及案│ │察署 │察署 │察署 │ │號 ├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│案 號│87年度偵字第25888 │85年度偵字第11452 │88年度偵字第7240、│ │ │ │號 │、23369號 │8883號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最 │法 院│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│臺灣高等法院 │臺灣高等法院 │ │後 ├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事 │案 號│88年度易字第4062號│86年度上訴字第6228│89年度上訴字第786 │ │實 │ │ │號 │號 │ │審 ├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│判決日期│88年12月28日 │87年2月26日 │89年9月27日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確 │法 院│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│最高法院 │臺灣高等法院 │ │定 ├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判 │案 號│88年度易字第4062號│89年度臺上字第3160│89年度上訴字第786 │ │決 │ │ │號 │號 │ │ ├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│確定日期│89年2月24日 │89年6月2日 │89年11月2日 │ ├──┴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合於九十六年罪│第2條第1項第3款 │不合 │不合 │ │犯減刑條例 │ │ │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減刑後刑期、褫│有期徒刑貳月又拾伍│無 │無 │ │奪公權期間或罰│日。 │ │ │ │金額 │ │ │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附註 │ │ │ │ └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┘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 編 號 │ 4 │ 5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罪 名 │連續施用第二級毒品│連續施用第一級毒品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宣 告 刑 │有期徒刑陸月,如易│有期徒刑壹年。 │ │ │科罰金,以參佰元折│ │ │ │算壹日。 │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所 犯 法 條 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│ │ │10條第2項 │10條第1項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犯罪日期(民國│93年9月某日起至94 │93年6月1日某時起至│ │) │年1月19日 │94年1月19日 │ 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偵查│機 關│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│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│ │及案│ │察署 │察署 │ │號 ├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│案 號│94年度核退毒偵字第│93年度核退毒偵字第│ │ │ │934、1002號 │1139號、94年度核 │ │ │ │ │退毒偵字第934、102│ │ │ │ │2號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最 │法 院│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│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│ │後 ├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事 │案 號│94年度簡字第2448號│93年度訴字第1877號│ │實 ├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審 │判決日期│94年7月25日 │94年7月7日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確 │法 院│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│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│ │定 ├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判 │案 號│94年度簡字第2448 │93年度訴字第1877號│ │決 │ │號 │ │ │ ├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│確定日期│94年8月26日 │94年8月8日 │ ├──┴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合於九十六年罪│第2條第1項第3款 │第2條第1項第3款 │ │犯減刑條例 │ │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減刑後刑期、褫│有期徒刑參月,如易│有期徒刑陸月,如易│ │奪公權期間或罰│科罰金,以銀元參佰│科罰金,以銀元參佰│ │金額 │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│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│ │ │算壹日。 │算壹日。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附註 │ │ │ └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┘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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