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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29

聲請減刑

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96年度聲減字第6835號
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
  • 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     96年度聲減字第6835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○○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聲請人聲請減刑( 96年度聲減字第7029號)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甲○○所犯竊盜罪,減為拘役貳日,如易科罰金,以新臺幣壹仟 元折算壹日。 理 由 一、查受刑人甲○○因於民國96年4 月13日犯竊盜罪,經本院於 96年6 月29日以96年度簡字第2846號判決(偵查案號:臺灣 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速偵字第815 號),判處拘役5 日,如易科罰金,以新臺幣1 千元折算1 日,96年8 月9 日 確定在案。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 月24日以前,合 於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所列減刑條件,聲請予以減刑 。 二、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 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、第8 條第1 項,裁定如主文 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月   29   日       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復生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,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。 書記官 陳秀慧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月   29  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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