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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29

聲請減刑

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96年度聲減字第6837號
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
  • 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     96年度聲減字第6837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○○ 上列受刑人因犯傷害罪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聲請人聲請減刑( 96年度聲減字第7025號)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甲○○所犯共同傷害人之身體罪,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, 如易科罰金,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。 理 由 一、查受刑人甲○○因於民國95年10月31日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 之傷害罪,經本院以96年度易字第126 號(偵查案號:臺灣 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27866 號),判處有期徒 刑3 月確定在案。 二、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,合於 減刑條件,聲請予以減刑。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 三、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、第8條第1 項、第9條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9  日        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坤地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敘明抗告理由,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。 書記官 林壯隆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10  月  2  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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