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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05

毒品危害防制條例

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96年度訴字第2003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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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      96年度訴字第2003號 公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  告 甲○○           現於臺灣臺北看守所羈押中 選任辯護人 楊珮琪律師       景玉鳳律師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被告甲○○之羈押期間,自民國玖拾陸年玖月貳拾日起延長貳月 。 理 由 上列被告甲○○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,本院前以被告犯罪嫌 疑重大,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2 、3 款所定之情形 ,認有羈押必要,經於民國96年6 月7 日將其收押,茲查上項情 形仍然存在,認該被告有繼續羈押之必要,又被告自96年8 月24 日起至96年9 月5 日間,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借執行另案 有期徒刑,有該案執行指揮書在卷可佐,應扣除其借執行至繼續 執行原羈押之13日期間,而自96年9 月20日起延長羈押,附此敘 明,爰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5  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王屏夏 法 官 彭全曄 法 官 王偉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怡君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5  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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