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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03

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

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96年度訴字第2025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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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      96年度訴字第2025號 公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  告 甲○○           (現在臺灣臺北看守所羈押中) 選任辯護人 陳瑞和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被告甲○○之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六年九月八日起延長貳月。 理 由 本件被告甲○○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,前經本院訊問後 ,以其犯罪嫌疑重大,且所犯為最輕本刑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 ,非予羈押,顯難進行審判及執行,認有羈押之必要,於民國96 年6 月8 日裁定羈押在案。茲經本院於96年9 月3 日訊問後,認 羈押原因尚未消滅,被告復無刑事訴訟法第114 條各款所列停止 羈押之原因,自有繼續羈押之必要,應自96年9 月8 日起,延長 羈押2 月。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、第2 項,裁定如主 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3  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許 政 賢 法 官 吳 冠 霆 法 官 廖 怡 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 惠 齡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3  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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