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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04

強盜等

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96年度訴字第2068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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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      96年度訴字第2068號 公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  告 甲○○ 選任辯護人 林鴻文律師 上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被告甲○○之羈押期間,自民國玖拾陸年玖月拾參日起延長貳月 。 理 由 上列被告甲○○因強盜等案件,本院前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,並 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所定之情形,認有羈押 必要,經於民國九十六年六月十三日裁定羈押在案。茲因其羈押 期間行將屆滿,本院於九十六年九月四日訊問後,認上項情形仍 然存在,被告有繼續羈押之必要,應延長其羈押期間,除已於訊 問後當庭諭知外,特為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4  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侯志融 法 官 歐陽漢菁 法 官 楊博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慈容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4 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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