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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06

強盜等

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96年度訴字第2100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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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      96年度訴字第2100號 公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  告 丙○○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乙○○ 具 保 人 甲○○ 上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甲○○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。 理 由 一、本件具保人甲○○因被告丙○○涉強盜等案件,經依台灣板 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新台幣20,000元,並 繳納現金後,予以停止被告之羈押。 二、茲以被告丙○○逃匿,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 入。 三、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、第121條第1項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6  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海祥 法 官 許炎灶 法 官 汪怡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書記官 李郁禎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6  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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