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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19

強盜

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96年度訴字第2136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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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      96年度訴字第2136號 公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  告 甲○○ 選任辯護人 余梅涓律師 上列被告因強盜案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被告甲○○之羈押期間,自民國九十六年九月二十日起延長貳月 。 理 由 上列被告甲○○因強盜案件,本院前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,並有 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1 款、第3 款所定之情形,認有羈 押必要,經於民國96年6 月20日將其收押,茲經訊問被告後,查 上項情形仍然存在,認該被告有繼續羈押之必要,特為裁定如主 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19 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李麗珠 法 官 俞秀美 法 官 許映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范煥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19 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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