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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11

偽造文書

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96年度訴字第2172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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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      96年度訴字第2172號 公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  告 乙○○ 選任辯護人 戊○○ 律師       丁○○ 律師 被   告 丙○○ 選任辯護人 甲○○ 律師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,前經辯論終結,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 處,應再開本件辯論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11  日         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白光華  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楊志雄  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曾淑娟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林伯文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11 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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