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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20

毒品危害防制條例

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96年度訴字第2229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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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      96年度訴字第2229號 公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  告 甲○○           ( 選任辯護人 蔡明熙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甲○○之羈押期間,自民國玖拾陸年玖月貳拾伍日起延長貳月。 理 由 一、被告甲○○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,本院前以被告犯 罪嫌疑重大,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1 款、第2 款 及第3 款所定之情形,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、執行,有羈 押之必要,而於民國96年6 月25日將被告裁定收押,並禁止 接見通信在案。茲經本院訊問被告,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 ,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,所涉為最輕本刑為5 年以上有期徒 刑之罪,尚難期待被告於涉此重罪之下,能自動到案接受審 判、執行,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,原羈押理由未消滅,仍 有繼續羈押之必要,應自96年9 月25日起延長羈押2 月。 二、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0 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鴻清 法 官 劉安榕 法 官 朱嘉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書記官 陳聖儒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0 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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