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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1

分割共有物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7年度重訴字第8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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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8號 原 告 謝馥禧 被 告 黃順猛(即黃能之繼承人) 監 護 人 黃美靜 訴訟代理人 謝崇浯律師 複 代理人 郭志斌律師 蔡慧琪 被 告 黃吳美麗(即黃能之繼承人) 黃淑君(即黃能之繼承人) 黃秀蓉(即黃能之繼承人) 陳明俊(即黃能之繼承人) 陳韞竹(即黃能之繼承人) 黃睿馵(即黃能之繼承人) 兼 上六人 訴訟代理人 黃偉洲(即黃能之繼承人) 被 告 黃順起(即黃能之繼承人) 黃陸河(即黃能之繼承人) 黃文徹(即黃能之繼承人) 上 三 人 訴訟代理人 鍾周亮律師 被 告 黃七雄(即黃能之繼承人) 黃步蟾(即黃能之繼承人) 黃英鎗(即黃能之繼承人) 黃增遠(即黃能之繼承人) 黃廖綢(即黃三本之繼承人) 黃仲雨(即黃三本之繼承人) 兼 上二人 訴訟代理人 黃梨惠(即黃三本之繼承人) 被 告 蕭黃淑媛(黃三本之繼承人) 訴訟代理人 蕭茱蓮 被 告 黃淑芳(即黃三本之繼承人) 兼 訴訟代理人 黃鵬仁(即黃三本之繼承人) 被 告 黃淑芬(即黃三本之繼承人) 黃淑華(即黃三本之繼承人) 黃瑞裕(即黃三本之繼承人) 楊芳珠(即黃三本之繼承人) 楊文卿(即黃三本之繼承人) 楊鈴卿(即黃三本之繼承人) 楊明卿(即黃三本之繼承人) 楊明蓉(即黃三本之繼承人)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,本院於民國108年10月15日 所為之判決,應更正如下: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三所列應補償人即第20頁第6行關於「馬 睿馵」之記載,均應更正為「黃睿馵」。 理 由 一、按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,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一項定有 明文。 二、查本院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,應予 更正,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。 三、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 1 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映如 法 官 李昭融 法 官 趙悅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 1  日 書記官 尤秋菊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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