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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7

配合設置管線等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9年度訴字第3534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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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3534號 上 訴 人 古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淑如 被 上 訴人 新莊世紀名苑二期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曾雪花 上列當事人間配合設置管線等事件,上訴人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 3年1月24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,惟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被 上訴人請求上訴人於其專有建物配合設置管線,經本院核定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(下同)165萬元確定(本院卷一第15頁 )。被上訴人全部勝訴,上訴人上訴聲明請求廢棄原判決,被上 訴人於第一審之訴駁回,則上訴人因上訴所得之利益即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為165萬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6,002元,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如數向本院繳納,逾期未補繳,即駁回其上訴。又上訴人所提出 之民事上訴狀,亦未具上訴理由,併依法裁定補正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王婉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許宸和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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