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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19

給付貨款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0年度重訴字第399號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39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恩得利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國勝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蘇州勝崴電子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 件,上訴人不服本院判決提起上訴,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,查本 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40,254,248元,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549,432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逾期即駁回其上訴,特 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高文淵 法 官 鄧雅心 法 官 劉容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吳佩玉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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