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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17

再審之訴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1年度再字第3號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再字第3號 上 訴 人 即再審原告 李紹華 訴訟代理人 謝智硯律師 被 上訴人 即再審被告 楊理甄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給付金錢事件,上訴人提起上訴到 院。查,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(下同)400萬元,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為60,900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 第2項前段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 納,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毛崑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李瓊華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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