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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6

請求給付工資等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1年度勞訴字第33號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訴字第3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車力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王祥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鄭勝峰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,經上訴人 提起上訴到院。查本件上訴第二審關於金錢給付部分,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43萬5,649元【計算式:294,306+141,343 =435,649】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,110元;關於發給非自願離職 證明書部分,為非因財產權而涉訟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,500元 。共計應徵1萬1,61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賴彥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蔡佩珊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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