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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1

請求給付加班費等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1年度勞訴字第42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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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訴字第42號 上 訴 人 楊佳欣 被 上訴人 三重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博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加班費等事件,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2 年12月28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,惟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 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285萬1,887元,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4萬3,971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 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逾期未補 繳,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趙悅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書記官 尤秋菊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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