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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6

夫妻剩餘財產分配等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1年度婚字第204號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婚字第20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乙○○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即反訴原告甲○○間請求夫妻剩餘財 產分配等事件,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3年1月17日第一審判決而 提起上訴,惟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。經查:關於本訴部分,上訴 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(下同)1,290,028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20,805元;關於反訴部分,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1,489,676元 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,626元。以上合計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44 ,431元,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、第97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之規定,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,逾期未繳 ,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王 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吳昌穆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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