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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15

離婚等(含夫妻剩餘財產分配等)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1年度婚字第98號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婚字第98號 112年度家財訴字第40號 上 訴 人 即 原告即 反請求被告 甲○○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○○間請求離婚等事件,上訴人對於本院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8日所為111年度婚字第98號離婚等事件、11 2年度家財訴字第40號反請求夫妻剩餘財產財產分配事件判決提 起上訴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,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拾 捌萬零伍佰肆拾捌元。 理 由 一、按向第二審法院上訴,依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4規定,加 徵裁判費10分之5;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 可以補正者,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,如不於期間 內補正,應以裁定駁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、第442 條第2項定有明文。上開規定,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於 家事訴訟事件準用之。 二、經查,本件上訴人甲○○對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28日所為 11 1年度婚字第98號離婚等事件、112年度家財訴字第40號反請 求夫妻剩餘財產財產分配事件判決(下稱系爭判決)不服提 起上訴,惟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。依上訴聲明為:㈠本訴部 分:⒈原判決關於駁回上訴人第二項之訴暨命上訴人負擔訴 訟費用之裁判均廢棄。⒉上開廢棄部分,被上訴人應給付上 訴人新臺幣(下同)1000萬元及遲延利息。㈡反請求部分:⒈ 原判決不利上訴人之部分廢棄。⒉上開廢棄部分,被上訴人 於第一審之請求駁回。而系爭判決係駁回原告離婚以外之請 求,並命上訴人給付被上訴人988萬8516元及遲延利息,是 核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1988萬8516元(=1000萬元+988 萬8516元),依前揭規定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8萬 0548元 ,爰定相當期間命上訴人向本院繳納第二審裁判費,逾期不 繳納,即依法駁回其上訴。 三、爰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顧仁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謝淳有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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