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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6

履行死因贈與契約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1年度家繼訴字第31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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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家繼訴字第31號 原 告 邱寅馳(即邱維國之承受訴訟人) 邱翊瑄(即邱維國之承受訴訟人) 訴訟代理人 曾彥傑律師(扶助律師) 被 告 荊秋梅 荊冬梅 荊菊梅 荊玉蘭 荊秋月 荊建國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顏瑞成律師 複 代理人 宗孝珩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應由原告邱寅馳、邱翊瑄為原告邱維國之承受訴訟人,續行 訴訟。 理 由 一、當事人死亡者,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、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 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。第168條至   第172條及前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,於得為承受時,應即為   承受之聲明。他造當事人,亦得聲明承受訴訟。此觀諸家事   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68條及第175條之規定自   明。 二、經查,本件原告邱維國業於於起訴後之民國113年1月7日死 亡,繼承人為邱寅馳、邱翊瑄,有邱維國親等關聯(二親等 )查詢資料、個人戶籍資料在卷可稽。又前揭繼承人並未聲 明承受訴訟,爰依職權裁定由繼承人承受訴訟並續行訴訟。 三、裁定如主文。  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6  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顏妃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6   日 書記官 游立綸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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