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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7

分割遺產等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1年度家繼訴字第94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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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家繼訴字第94號 原 告 蔡林池 訴訟代理人 楊仁欽律師 被 告 蔡林臣 訴訟代理人 陳建勳律師 林靜怡律師 被 告 蔡林渠 訴訟代理人 楊雙華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遺產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,並指定民國一百○○○年○月○日下午三時在 本院家事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。 理 由 一、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,宣示裁判前,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 論,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。 二、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,茲因若干事實未臻明瞭,尚有應行 調查之處,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,爰命再開言詞辯論。 三、爰依首揭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7 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王 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9  日 書記官 吳昌穆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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