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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9

夫妻剩餘財產分配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1年度家財簡字第5號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家財簡字第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吳尚謙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柯怡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事件,兩造對本院於民國11 3年1月12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不服,均提起上訴,惟均未據繳納 上訴費用。查上訴人均就其敗訴部分全部聲明不服提起上訴,上 訴人吳尚謙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即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 )408,949元【計算式:457,930元-48,981元=408,949元】,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6,615元(陸仟陸佰壹拾伍元);上訴人柯怡欣 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即訴訟標的金額則為48,981元,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1,500元(壹仟伍佰元)。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 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上訴人各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向本院補繳(即上訴人吳尚謙應繳納6,615元、上訴人柯怡欣應 繳納1,500元),逾期不繳納,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王 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書記官 吳昌穆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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