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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5

夫妻剩餘財產分配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1年度家財訴字第2號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家財訴字第2號 111年度家親聲字第777號 上 訴 人 即原告即反 聲請相對人 黃○琦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即反聲請聲請人王○凱請求夫妻剩 餘財產分配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12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 決提起上訴,未據繳納上訴費用。查上訴人上訴聲明為原判決不 利於上訴人之部份廢棄,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新臺幣(下同) 9,414,333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5 %計算之利息,其第二審訴訟標的金額應以上訴人不服範圍‭8,42 8,262元(計算式:9,414,333‬元-一審判決金額986,071元=8,42 8,262元)定之,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3、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6,685元。茲依 上開家事事件法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上訴人於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 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李美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陳宜欣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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