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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5

夫妻剩餘財產分配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1年度家財訴字第55號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家財訴字第5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邱○庭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簡○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事件, 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12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,未據 繳納上訴費用。查上訴人於民事聲明上訴狀所載聲明為原判決不 利於上訴人部分廢棄;上開廢棄部分,被上訴人應再給付上訴人 新臺幣(下同)10,824,371元等內容,其第二審訴訟標的價額應 以上訴人不服之範圍即10,824,371元定之。是依家事事件法第51 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、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,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160,956元,茲依上開家事事件法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 42條第2項規定,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 ,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李美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陳宜欣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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