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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16

侵權行為損害賠償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1年度簡上字第434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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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簡上字第434號 被上訴人即 附帶上訴人 束妍 吳思浩 趙綺芳 兼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趙曉音 上訴人即附 帶被上訴人 謝政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被上訴人即附帶上訴 人(下均稱被上訴人)不服本院111 年度重簡字第699 號判決提 起附帶上訴,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,查被上訴人束妍本件上訴標 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 萬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,500 元; 被上訴人吳思浩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1 萬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1,500 元;被上訴人趙綺芳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3 萬元,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1,500 元;被上訴人趙曉音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5 萬 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,500 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,限被上訴人等分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 ,逾期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瑞東 法 官 陳幽蘭 法 官 宋家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 張韶安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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