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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2

拆屋還地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1年度訴字第145號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4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唐秋惠 被 上訴 人 即 原 告 楊寬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,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。查本 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2,251,480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新臺幣35,061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 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雅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,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廖宇軒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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