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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16

分割共有物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1年度訴字第1657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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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657號 原 告 徐梅玲 訴訟代理人 張育銜律師 複代理人 劉添錫律師 李孟融 被 告 徐兆良 訴訟代理人 杜俊謙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12年2月7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裁定撤銷。 理 由 一、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,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,民 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。是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,於停 止之法定事由終竣時,固應予撤銷,即在此項事由發生前, 如法院認為有必要時,亦得依職權予以撤銷(最高法院100 年度台抗字第1012號裁定意旨參照)。 二、本院前於民國112年2月7日裁定本件於本院111年度訴字第20 06號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,停止訴訟 程序。查上開民事訴訟業於112年7月24日判決,固經當事人 上訴並由臺灣高等法院以113年度上易字第30號審理中,本 院審酌相關事證大抵調查完畢,如續行停止本件訴訟程序, 將使當事人受有延滯之不利益,為免影響當事人權益,認本 件無繼續停止訴訟程序之必要,爰依職權撤銷本件停止訴訟 程序裁定。 三、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6 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雅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整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6  日 書記官 廖宇軒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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