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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3

債務人異議之訴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1年度訴字第1709號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70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吳崇瑋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洪巧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 月25日本院111年度訴字第1709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,查本件 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(下同)4,840,000元,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73,374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逾期 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謝宜雯 (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得於收受裁定正本 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,000 元 ;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)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;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俞瑄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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