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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2

減少價金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1年度訴字第1998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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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998號 上 訴 人 謝昇延 上列上訴人因請求減少價金事件,對於民國113年1月5日本院111 年度訴字第1998號第一審判決不服,提起上訴到院。查本件上訴 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601萬4,0974元(計算式:120萬元×6 人-118萬5,903元=601萬4,097元)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萬0,897 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劉明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楊鵬逸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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