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到主內容
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6

侵權行為損害賠償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1年度訴字第2010號
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
合作前先查: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2010號 原 告 郭書驊 (住址詳卷) 許躍騰 (住址詳卷) 余俊勳 (住址詳卷) 兼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程智詮 (住址詳卷) 被 告 陳詠翔 (在法務部○○○○○○○○○○○受刑中) 陳藝恩 陳昱翰 鄭宇盛 周勵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於中華民國113 年1月31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均有誤寫,應裁定更正如下 :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主文欄第四項之記載,應更正為「本判 決原告勝訴部分各得假執行。但被告分別以新臺幣壹拾肆萬玖仟 零參拾柒元為原告程智詮預供擔保,以新臺幣貳萬肆仟柒佰貳拾 元為原告許躍騰預供擔保,以新臺幣壹拾萬捌仟貳佰壹拾玖元為 原告郭書驊預供擔保,以新臺幣貳萬零捌佰捌拾元為原告余俊勳 預供擔保,各得免為假執行。」;事實及理由欄九項之記載,應 更正為「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所命給付之金額合計未逾50萬元, 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5款規定,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, 惟被告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,亦無不合,爰酌定相 當之擔保金額准許之。至原告敗訴部分,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 附麗,應予駁回。」。 理 由 一、按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,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,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 二、查本院上開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均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 ,應予更正。 三、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6  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千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         如對本裁定抗告,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 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6   日 書記官 劉雅文

⚠️ 法律免責聲明

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,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,亦非律師服務。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。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,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-8518免費諮詢。

完整使用條款 · 隱私政策