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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6

拆屋還地等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1年度訴字第2978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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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2978號 原 告 森利遠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雅惠 訴訟代理人 曾孝賢律師 複 代理 人 邱俊銘律師 馮秀福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明福等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繳 足裁判費。查原告請求被告應將坐落於新北市○○區○○段000地號 土地上地上物(如新北市板橋地政事務所民國112年3月10日板土 複字第040900號土地複丈成果圖所載A、B、C、D、E區域,面積 合計為178.77平方公尺)拆除並返還占用土地予原告(見本院卷 一第435頁)。準此,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請求返還占用 土地價額為據,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1,458萬7,632元【計算式 :81,600×178.77=14,587,632】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萬0,392 元,扣除已繳之5萬9,014元,尚應補繳8萬1,378元。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補繳,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胡修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余佳蓉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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