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到主內容
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7

遷讓房屋等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1年度訴字第3130號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313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盧秋芬 被 上訴 人 即 原 告 盧韻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10月3 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上訴駁回。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按向第二審上訴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第二 審之裁判費,此為上訴必備之程式。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 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,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 補正,如不於期間內補正,應以裁定駁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。 二、查上訴人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,經本院於民國112 年11月28日裁定命上訴人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,該裁 定已於112年12月1日送達上訴人,有本院民事裁定書、送達 證書在卷為憑。惟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,亦有本院民事科查 詢簡答表、答詢表附卷可稽,其上訴難認合法,應予駁回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 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7 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雅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,000元整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7  日 書記官 廖宇軒

⚠️ 法律免責聲明

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,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,亦非律師服務。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。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,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-8518免費諮詢。

完整使用條款 · 隱私政策