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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19

損害賠償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1年度訴字第371號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37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張瓊方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明芳間損害賠償事件,上訴人不服本院 111年訴字第371號民事判決,提起上訴到院,查本件上訴人上訴 利益為新臺幣(下同)70萬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,400元,未 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該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逾期即駁回其上訴,特 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慧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劉芷寧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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