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到主內容
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9

侵權行為損害賠償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1年度醫字第7號
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
合作前先查: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醫字第7號 原 告 李淑萍 訴訟代理人 蔡孟潔律師 被 告 蘇瑋智 訴訟代理人 王雯萱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,並指定於民國一百○○○年○月○日下午 二時十分,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9 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千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3   月  1   日 書記官 劉雅文

⚠️ 法律免責聲明

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,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,亦非律師服務。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。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,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-8518免費諮詢。

完整使用條款 · 隱私政策