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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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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1年度重訴字第131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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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131號 原 告 梁永佃 梁馨勻 梁炎興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張宗存律師 被 告 梁炎和 訴訟代理人 郭瑋萍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院於中華民國111年6月8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。 理 由 一、本院前本院111年度重訴第76號民事事件之裁判,其是否成 立,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,經於民國111年6月8日裁定 命在該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。 二、茲查明該民事案件業已終結,有本院111年度重訴第76號民 事判決1份在卷可查,是有撤銷原停止訴訟程序裁定之必要 ,俾當事人得續行訴訟或撤回起訴。 三、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,依職權將原停止訴訟之裁定 撤銷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  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劉明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應繳納抗 告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整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 2  日    書記官 楊鵬逸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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