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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3

清償債務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1年度重訴字第379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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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379號 上 訴 人 許羅燦燦 被 上訴人 羅文宇 羅文憲 羅燦垣 黃若瑛 羅蘇曼和 羅文慧 羅文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11月30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上訴駁回。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編第三章第一節 、第二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又上訴 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,原第一審法 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,如不於期間內補正,應以裁定駁回之 ,為同法第442 條第2 項所明定。 二、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,未據繳納裁判費,經本院於民 國112年12月26日裁定命上訴人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第二審裁 判費,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,該項裁定於113年1月26日送達 於上訴人,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(見本院卷三第135頁)。 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,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及答詢表等 件附卷足參,其上訴自非合法,應予駁回。 三、據上論結,本件上訴為不合法,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 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3 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鄧雅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,000元整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3  日 書記官 賴峻權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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